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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障本公司和本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根据国家与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和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在本办法中简称本公司,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商业秘密、职务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及信息所产生的精神权利与经济权利,具体为:
1. 发现权、发明权与其他科技成果权
2. 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与专利申请权
3. 专利权,包括专利实施权、许可他人实施权与转让权及其他权利;
4. 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著作权
5. 商业秘密权,包括技术秘密权与经营秘密权;
6. 商标权,即本公司获准注册商标的权利;
7. 单位名称权,即本公司的单位名称使用权与许可他人使用权;
8. 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执行本公司任务或主要利用了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是本公司职务科技成果;执行本公司任务或者利用了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获取的商业秘密是本公司 职务商业秘密;以本公司名义,依靠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代表本公司意志创作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而完成的作品是本公司完全职务作品;仅执行本公司任务完成的 作品是本公司一般职务作品;执行本公司任务,主要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完成,并由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是本公 司特定职务作品。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是指:
1. 履行本职工作,例如承担列入本公司计划的各类纵向、横向及自选科研课题和履行岗位职责等;
2. 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
3. 退休、离休、辞职、辞退、停薪留职、调动工作的本公司员工在一年内从事与第1、2款有关的工作或者获得的与第1、2款有关的科技成果、作品及商业秘密。
本办法所称的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专有技术、科研成果、器材、场地、商业秘密或本公司名义。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有保护本公司知识产权及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本公司保护员工的知识产权及其因职务行为而享有的本公司知识产权相关权利。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在从事本公司职务行为中不得侵害其他单位与个人的知识产权,不得未经合法手续擅自将他人的商业秘密使用于本公司的职务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设立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由集团负总裁兼任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下设副主任一名,专利转化负责人一名,小组成员若干名,全面领导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办公室是公司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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